2012年12月,江西省语委组织省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团先后对抚州、上饶、赣州三个二类城市进行了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并认定三个城市的语言文字工作均达到《江西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的要求,成为“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使用基本规范”的达标城市。至此,江西省已如期全面完成省政府预定在2012年底前完成全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任务,比教育部、国家语委印发的《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规定的“二类城市在2015年完成达标验收”时间提前三年完成。
江西省的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自2006年开始启动,采取“政府主导、人大监督、专家参与”模式进行,一直得到了教育部、国家语委、江西省人大、江西省政府、江西省政协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教育部语用司历任司长多次到江西省指导评估工作;江西省政府历届分管副省长亲自担任评估团团长,并委派分管副秘书长到会对评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意见;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和江西省政协给予评估工作以极大支持,有关领导担任评估团副团长,并亲自带组参与具体评估工作。城市评估工作得到了受检城市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在省市语委的统筹协调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通力合作和大力支持下,10个二类受检城市均顺利通过了省评估团的验收评估。
为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措施,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加强依法管理监督语言文字应用的力度,江西省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通过地方性法规形式将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列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制度。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重点对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规范管理和应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这一规定,当前,江西省三类城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已经全面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