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7日,江西省政府出台了《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旨在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1月10日,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教办字[2013]4号),就做好当前校车安全管理重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制定了江西省全省统一的《江西省校车使用申请表》。
2013年1月11日,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召开全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部署。
会议指出,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当前,新形势对校车安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既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是各相关部门必须切实抓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深刻汲取贵溪市12.24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教训,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全力确保全省校车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会议要求,迅速行动,切实抓好当前校车安全管理几项重点工作。一是市、县两级要迅速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把校车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逐条逐款落实到部门,严禁推诿扯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建立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交流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信息汇总、交流和分析工作。二是抓紧制定完善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会同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明确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保障学生在寄宿制学校入学、保障学生通过公共交通上下学等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是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会同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尽快确定当地校车运营模式,制定完善校车服务方案,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设区市统筹,于2013年1月25日前报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四是要严格规范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对于《条例》实施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各地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迅速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五是全面加强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和提供校车服务客运企业的排查和监管。加大对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的检查力度,加强道路巡逻管控,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运载学生。坚决取缔“黑校车”,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会议明确,建立严格的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建立督查机制。江西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采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市的做法,督查各地贯彻落实条例情况。二是建立跟踪督办机制。江西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照有关工作制度,向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进展缓慢的市、县发督办函,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要求。三是建立约谈机制。对于经督办仍落实不力的市、县,联席会议要对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四是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强化责任前置追究和倒查,对于工作落实不力且发生严重学生上下学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